浦人社规〔2021〕13号
区各部、委、办、局,各区级机关,各人民团体,各管理局(管委会),各街道、镇人事部门:
现将《浦东新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2月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科学、公正的用人制度,规范事业单位选人用人行为,根据《上海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沪人社规〔2019〕15号)及本市相关规定,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开招聘是指事业单位在编制限额内出现岗位空缺时,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或考核的方法,面向社会的选人用人行为。
第三条 新区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适用本细则。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和执法类事业单位不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除下列人员外,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一)国家政策性安置的;
(二)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用的;
(三)涉密岗位的;
(四)经区人社部门同意使用其他方法选聘任用的。
第五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应当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和岗位所需的专业、技能、资格等条件择优聘用。
第六条 公开招聘坚持统一管理与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区人社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指导、监督管理,坚持统一规范、分类指导。
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具体指导、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事业单位负责编制招聘计划和具体实施。
第七条 公开招聘工作一般由区人社部门统一组织,确需单独组织的,由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报区人社部门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二章 招聘范围、条件及程序
第八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具有良好的品行;
(三)具备岗位所需的学历、专业、资格、技能等条件;
(四)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年龄、身体条件。年龄条件一般应为40(含)周岁以下,招聘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博士学位的可适当放宽;
(五)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不得设置指向性条件或与岗位无关的歧视性条件。
第十条 公开招聘一般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招聘计划;
(二)发布招聘公告;
(三)应聘人员报名;
(四)报名资格条件审查;
(五)考试或考核;
(六)身体检查;
(七)考察;
(八)根据考试或考核、体检、考察结果,确定拟聘人员;
(九)资格复核后公示招聘结果;
(十)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三章 招聘计划、信息发布与资格审查
第十一条 招聘计划由用人单位负责编制,内容一般包括:
(一)单位名称、核定编制数、实有人数;
(二)招聘岗位名称和数量;
(三)招聘范围、对象、基本条件;
(四)招聘方式(考试、考核内容和办法,以及时间安排)。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应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后,报区人社部门。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应当公开发布招聘公告。招聘公告一般应包括:
(一)用人单位简介;
(二)招聘岗位、招聘人数;
(三)应聘条件;
(四)应聘办法;
(五)报名时间、地点、方法及报名材料;
(六)考试或考核的时间(时限)、方法、内容、范围;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招聘公告由区人社部门统一发布,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及用人单位也可同步转发。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第十五条 应聘人员按报名要求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
第四章 考试、考核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采取考试或考核的办法,考试科目或考核内容应根据行业、专业以及岗位的特点设置。
第十七条 考试主要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形式进行。笔试成绩原则上占考试总成绩比例不低于40%。
第十八条 笔试根据事业单位实际需求,可分为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公共科目笔试主要测试基本素质和综合能力,专业科目笔试主要测试岗位所需的专业理论知识。
第十九条 采取考试方法公开招聘的岗位,应根据笔试成绩,按照由高到低排列原则,一般以不低于招聘岗位总数1:3的比例确定面试人选。
第二十条 面试主要测试岗位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面试由区人社部门会同用人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考官一般5至7人,由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用人单位和外单位的人员共同组成,其中用人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一般安排2人。面试应根据岗位实际需要,采取答辩、结构化面试、情景模拟、实际操作等多种方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普通管理岗位人员,一般应组织参加公共科目的笔试。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应根据行业和专业特点,确定考试或考核方式。公开招聘通用性较强的专业技术岗位人员,一般应采取考试的方式。招聘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博士学位的,经区人社部门批准,可采取考核的方式进行,由用人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对应聘者的工作业绩、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勤技能岗位人员,主要测试与岗位相适应的技能和操作水平。
第二十四条 公共科目笔试一般由市人社部门统一组织,也可由区人社部门统一组织,试题委托第三方机构命题。专业科目笔试由区人社部门统一组织,试题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命题,也可以由事业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自主命题。面试试题一般委托第三方机构命题。各部门要严格落实试题安全保密要求。
第五章 体检与考察
第二十五条 招聘岗位对身体条件有要求的,应当在招聘计划中说明,并在招聘公告上公布。
第二十六条 对通过考试或考核的人员,由区人社部门统一组织到本市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进行体检。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部分职位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可增加体能测试。
第二十七条 考察由用人单位组织实施,考察应当做到全面、客观、公正。主要考察应聘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遵纪守法情况、道德品质和诚信记录,并对应聘人员的报考资格进行复审。具体参照《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
第二十八条 应聘人员经体检或考察不符合要求的,用人单位可申请依据应聘人员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第六章 公示、聘用
第二十九条 根据考试或考核、体检和考察结果,经用人单位负责人集体研究,择优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并报主管部门核定后报区人社部门进行资格复核。
第三十条 区人社部门对通过资格复核的拟聘人员在适当范围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7天,公示内容包括拟聘人员的拟聘单位、拟聘岗位、姓名、性别、最高学历学位及毕业学校、原工作单位及总成绩。
公示有异议、影响聘用的,应根据查实的内容、结果确定是否聘用。
第三十一条 公示无异议确定的拟聘人员,由区人社部门向其发放“聘用通知书”。
第三十二条 拟聘人员凭“聘用通知书”及其他材料,到用人单位报到。用人单位按《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规定与拟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第七章 回避、监督与违纪处理
第三十三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检监察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聘用单位负责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
第三十四条 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区人社部门及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事业单位招聘过程中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及本办法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保证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十六条 严格公开招聘纪律。对有下列违反本办法情形的,必须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聘人员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的;
(三)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四)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
(五)事业单位负责人员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员的;
(六)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公平、公正进行的;
(七)违反本办法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本办法招聘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九条 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诚信管理机制。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工作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的违规违纪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国籍人员,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 区教育系统教师招聘、区卫生健康系统卫技人员招聘分别由区教育局、区卫生健康委会同区人社部门另行制订。招聘计划由主管部门报区人社部门审核后,由区人社部门统一发布招聘公告,由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并在招聘信息发布平台进行公示,录用结果报区人社部门备案。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由区人社部门负责解释。国家和本市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自2022年1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原《浦东新区事业单位招聘录用工作人员实施办法(试行)》(浦人保〔2009〕1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