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财行〔2022〕6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管理局(管委会),各街道、镇,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等部门《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 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发改财金〔2022]271号)、《关于 印发(上海市全力抗疫情助企业促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沪府办规〔2022]5号)、《上海市加快经济恢复和重振行动方案》和《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全力抗击疫情助企纾困若千政策措施〉的通知》(浦府规〔2022]2号)、《浦东新区加快经济恢复迈出引领区建设更快步伐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帮助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纾困解难,切实减轻相关企业、单位负担,着力稳定营商环境,现就2022年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减免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房屋租金的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减免政策
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将自有房屋出租给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含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承租方”),2022年全年免除承租方6 个月租金。
二、适用范围
(一)区级行政事业单位与承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正常履行,合同租赁期限涵盖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中任一时段。
(二)区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的承租方应为《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规定的个体工商户,对承租国有房屋、运营困难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参照执行。
三、办理程序
为简化审批流程,对本通知涉及的区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租金免除事项,由出租方上报主管部门备案,不再按现行区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的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申报并审批,具体办理程序如下:
(一)承租方向出租方提供租金减免申请书、法人代表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租赁合同,免予提交受疫情影响证明材料。
(二)出租方根据承租方实际情况,与其签订有关房屋租金免除事项的房屋租赁补充协议,并将本单位有关房屋租金免除事项以文件形式上报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报送房屋租赁补充协议以及承租方提供有关材料的复印件)。出租方应将上述相关材料留存备查。需免除房屋租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向相关行政事业单位提供说明本单位运营困难的有关材料。
(三)出租方免除6个月租金的相关工作,应于7月15日前完成。
(四)各主管部门应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上报的房屋租金免除事项的备案情况进行统计备查,于7月25日前报区财政局。
四、减免方式
(一)出租方与承租方根据政策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确定2022年免除房屋租金的具体期限,发生租赁合同期限小于免除租金具体期限的情况时,以实际租赁期为限。
(二)承租方尚未支付租金的,由出租方按房屋租赁合同涵盖的2022年租期范围,直接免除相关期限的房屋租金。
(三)承租方已支付租金的,减免的租金经双方协商一致, 优先从合同期内后续未缴纳租金中抵扣。后续未执行合同金额不足以抵扣或承租方要求返还的,由出租方直接返还。
(四)存在间接承租情形的,转租人不享受本次减免政策, 相关行政事业单位要确保免租措施惠及最终承租人。
五、其他事项
(一)区级行政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将房屋出租给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房屋租金减免的有关操作事项可参照区国资委有关规定执行。
(二)区级公物仓房屋出租有关事项,按照执行。
(三)镇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有关事项,参照执行。
(四)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房屋租金减免,按照浦府规[2022]2号文有关规定执行。
(五)若国家、上海市出台新的政策,本工作通知将相应予以修订。其他部门另有相关房租减免政策,按照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
(六)本工作通知从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六、工作要求
各区级主管部门和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要切实提高站位,顾全大局,牢固树立“过紧日子”思想,充分认识国有房屋租金减免政策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工作要求上来,克服自身困难,确保政策落实;在落实政策过程中要坚持依法合规、流程规范,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各区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监督指导,督促有关单位主动与承租方对接,做好租金减免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及时将政策落到实处。
上海市财政局
2022年4月2日